修改下面“提请假释建议书”。
提请假释意见书
罪犯郭××,性别,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蔚县人,因非法储存爆炸物经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7日以(2010)蔚刑初字第0150刑事判决书判决有期徒刑七年。于2010年12月21目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
(1)认罪服法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够做到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改造态度端正,改造踏实。
(2)在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为其他服刑人员树立良好的榜样。
(3)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方面的学习,上课时认真听讲,生产技术提高较快,各项技术考核成绩良好。
()在劳动生产方面,该犯在劳动岗位上踏实肯干,服从劳动分配,认真完成监区分配的劳动任务。
特提请假释。
此致
附项:罪犯郭××档案共2卷15页。
(公章)
2015年12月23日
(1)文书名称错误。应为“提请假释建议书”。
(2)缺少文书编号。应为“(20××)年×监假字第×号”或“监假字第(20××)第×号”。
(3)缺少提请事项。应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4)缺少法律依据和结论。应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查裁定。”
(5)缺少送达单位。应为“此致,××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