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下面的劳动教养决定书。
决定书
罗××,女,××岁,××省××市人,汉族,小学文化,住××市V×乡××村,系当地农民。2006年3月19日被查获。
现查明:2005年至2006年间,罗××与其夫严××先后在本市××区的租住处,以营利为目的,介绍卖淫妇女于××(另处)与嫖娼人员高××、杜××(均另处)等人进行卖淫、嫖娼。2005年11月至2006年2月间,罗还在上述地点与高××、田××、杜××进行卖淫嫖娼,被查获后予以行政拘留15天。2006年3月,罗不思悔改,又在其租住处与王×、马×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罗××进行卖淫和介绍卖淫,扰乱社会治安,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0条和第13条的规定,现决定对罗××劳动教养1年(劳动教养期限自2006年3月19日起至2007年3月18日止)。
(1)标题不正确。应为“××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
(2)缺少文书编号。应在标题的右下方写:“劳教委字(2006)第63号”。
(3)缺少结论。应写明:“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后的××日内,向××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缺少落款(公章)。正文的右下方写明“××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公章)。”
(5)缺少日期。应为“二00六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