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下面“公文”。
海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海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平平安安、欢欢喜喜地欢度佳节。
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本市任何单位和个人从外地采购在本市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花爆竹。
外地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不准销售烟花爆竹。
本市销售和燃放下列易于伤人的危险品种:
(1)拉炮、摔炮、砸炮和发令纸;
(2)闪光雷、闪光鞭、花中带炮、鞭中带炮和类似的品种;
(3)长度超过12厘米、直径超过1.5厘米的双响鞭炮。
禁止燃放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不准随身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进入公园、影剧院、体育馆等公共场所。
故意用烟花爆竹伤人、恐吓人、损坏公共财物,以及其他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1)文种错误。应为“海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1分)
(2)缺少通告缘由。段末用通告用语做结,承上启下。”表述为:“特通告如下:”。或“特作如下通告:”。(1分)
(3)正文缺少序号,应分条款写出,排列有次序,内容要有逻辑性。(2分)
(4)语言不规范。应写通告规定性的语言,“严禁未经政府……”“严禁在本市……”。(2分)
(5)缺少执行措施和通告要求。应为“违反规定者,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并没收烟花爆竹,情节、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充刑事责任。造成火灾、损坏公私财物及伤害人身的,由肇事者负责赔偿和负担医疗费用;肇事者未成年的,由其父母负责赔偿和负担医疗费用”。(2分)
(6)缺少结尾。应为“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或“特此通告。”(1分)
(7)缺少落款、日期。(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