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对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关的枪支管理。
(1)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及其人员携带枪支来华的,必须事先向外交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入境时向海关申报同时由边防检查站审核发给《携运证》。到达目的地后,通过外交部礼宾司或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枪支登记,交回《携运证》,填写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制定的《枪支弹药登记表》(一式两份)。(2)携带枪支离境时,登记表由礼宾司或所在地外事办公室注销,领取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携运证》,到出境口岸向海关申报。(3)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及其人员所有的枪支,只能在使领馆区域内使用,一律不得携出使领馆。猎枪只能在狩猎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