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外交途径处置外交、领事人员违法犯罪问题。
(1)有些外交领事人员因其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领事特权和豁免权,往往利用其合法身份滥用特权和豁免权,从事损害我国安全和利益的活动。对于诸如此类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论法规定,我国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处理,通过外交途径予以解决。在查清违法犯罪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由外交部或当地政府外事部门同有关国家的使领馆进行交涉,依照国际法和我国法律,结合外交政策予以处理。(2)具体处理方式为:①由外交机关向有关国家发出照会进行警告。②由外交机关与有关国家驻华使领进行交涉提出抗议,要求派遣国将该违法外交或领事人员自行召回。③驱逐出境,即由外交机关宜布违法犯罪的外交、领事人负为不受欢迎的人,将其驱逐出境。④外交 机关根据外交、领事人负违法犯罪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对民愤极大的案件当事人,要求派遣国放弃有关人员所享有的管辖豁免权,交由我国依法进行刑事管辖,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