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签证制度的原则。
(1)国别原则。申请来华的外国人国家各异,我国按照一贯的外交政策予以区别对待:对建交国家和友好国家的从宽对待:对非建交国家的从严掌握:对某些持用非建交国家护照申请入境的人,在不承认其所持护照的情况下,采取变通措施,在专用签证纸上加盖入境许可印章,实行签证与护照相分离的做法。(2)类别原则。通常情况下,根据签证与护照种类相对应的原则,对申请人发给与护照种类或与持照人身份相对应的签证。如持用外交护照的签发外交签证,持用普通护照的签发普通签证。特殊情况下,也按持照人的身份和入境事由签发不同于护照种类的签证。如对持用公务或普通护照的外国前任的政府首脑、知名人士等,发给与外交签证类同的礼遇签证。为了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便利来华旅游的外国人,还对9个人以上的旅游团体发给团体签证,改变一人一签证的繁杂手续。(3)互惠原则。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我国先后与20多个国家签订了互免签证协议,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允许有关国家的某些人员只凭其政府颁发的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进入或通过我国国境。(4)促进交往原则。按照国际惯例,对航行于各国之间的国际海员和边境居民间的相互往来,给予免办签证的优惠待遇,以促进各国人民的友好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