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领事保护争议因素中的领事探视制度。
(1)外国领事官员对本国公民的探视是履行其政府赋子的领事保护职责,及时安排探视,有利于维护我国司法形象,配合我国同境外反华势力在人权等问题上的斗争。①要严格按照有关各阶段探视的分工及时安排探视,特别要注意两个部门案件交接时的衔接。②探视次数和间隔,按双边条约规定办理,条约无规定的要按对等互惠原则尽快安排③如当事人拒绝其所属国家驻华外交、领事官员探视,可不予安排,但应由其本人提供书面声明。④我国与有关国家领事条约中明确规定,探视方可使用其官方语言。
(2)如外国使领馆官员提出与其本国在押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应予安排,但要办理手续。遇有重大、敏感案件,判决前可不安排电话联系,但判决后可以按特殊情况报省级主管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