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公海刑事管辖权中的登临权。
(1)登临权,又称为临检权,即登临有关违法的船舶实施检查的权力。这是国际法授予各国军规军用飞机或一国政府授权的执行公务的船舶、飞机的特定权力,允许上述授权的船舶或飞机对公海上的商船行使一定的权力,主要是查明船舶的国旗及违法犯罪嫌疑。
(2)上述授权的船舶或飞机遇有下列违法犯罪嫌疑的外国船舶有权登临检查:从事海盗行为的外国船舶、从事奴隶贩卖活动的外国船舶、从事非法广播的外国船舶、没有国籍或国籍不明的外国船舶。经过登临检查,如果掌握了外国船舶的犯罪事实,可以予以扣留。
(3)国际法在授予各国此项权力的同时,也作出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以防止某些国家对此种权力的滥用。一是外国军舰和政府公务船舶在公海上享有完全的司法豁免权,任何国家不能对之实施检查;二是如果登临检查并未发现任何违法犯罪事实,实施登临检查的船舶或飞机的所属国家要对被检查的船舶所受的损害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