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侵犯外交和领事特权案件的处置方式。
(一)侵犯外交和领事人员人身案件的处置:
外交和领事人员受到不法侵犯的表现形式,主要有限制人身自由,身体受到伤害,尊严名誉受到侵害等
(1)对于发生在使馆馆舍外的案件,涉及中国公民的,公安机关完全可以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并且应当及时将案情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通报被害人和他所属的使领馆。
(2)派遣国公民闯入本国的使领馆闹事,并限制外交或领事人员的人身自由,这类案件一般应当视为派遣国的内部事务,公安机关不得主动介入。
(二)侵犯外交和领事人员财产案件的处置:
接到报案后,必须取得使馆馆长或者指定代表的同意,才能进入使领馆或者住宅内。一般要求对方出具书面照会等法律手续,遇有紧急事件,来不及出具书面照会的,事后必须补办。经过调查取证,如果是外部人员潜入作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进行处理,将调查结果通报对方,如果是内部人员作案,公安机关不便继续调查,应将案情通知对方,由他们自行解决。
(三)侵犯外交和领事馆舍案件的处置:
对于此类事件,如果事先获得情报,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及时通知有关使领馆,提醒他们加强防范措施。
(1)暴力性案件的控制与防范:涉及国际恐怖分子,应当加强出入境边防检查的控制工作,设法阻止其入境。涉及国内人员,公安机关应根据预定方案在使领馆舍周围和主国路口布置警戒,加强防范。
(2)非暴力性案件的控制与防范:其表现形式是游行、集会、静坐、示威等,公安机关一方面应当加强警戒力量,做好应付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另一方面要密切注视其发展,随时掌握情况变化,按照工作预案果断处理突然发生的各种意外事件。
(3)强行进入使馆案件的处置。使领馆警卫人员有责任阻拦,并通报公安机关处理;如果使馆人员同意进入,公安机关应通报外事部门或者通过外交途径进行交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