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外国人的枪支管理办法。
(P166~167) (1)外交、领事机构的枪支管理。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的人员携带枪支入境的,必须事先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批准;携带枪支出境,应当事先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办理有关手续。 (2)外国体育代表团的枪支管理。外国体育代表团入境参加射击竞技体育活动,或者中国体育代表团出境参加射击竞技体育活动,需要携带射击运动枪支入境、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外国交通工具上的枪支管理。外国交通运输工具携带枪支入境或者过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申报,由边防检查站加封,交通运输工具出境时予以启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