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机关之间的行文规则?
(1)党委和政府的各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可以相互行文。 (2)党委和政府的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3)向上级机关的请示,一般应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报送其他相关的上级机关,可用“抄报”形式。 (4)“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5)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6)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请示,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应当抄送受文单位的另一上级机关。 (7)同级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8)经批准在报刊上全文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可不再另外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