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工作的规则。(12分)
(1)签发是由对公文负有法定责任的领导人或被授权的部门负责人对经过审核的文稿进行终审,批注发出意见并签署姓名及日期的活动;签发是绝大多数公文生效的法定程序;签发后的草稿即成定稿,具备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
(2)根据签发人的身份、地位及文书处理程序、方式确定签发类型。正签,即领导人在自身法定职权范围内签发;代签,即根据授权代他人签发;核签,即部门或下级重要行文请上级领导人签发;会签,即联合行文时由有关单位的领导人共同签发文件。
(3)规定发文权限,建立有关制度。签发不能越权,各单位应按照各位领导人的职权范围规定其签发权限,建立分层签发制。
①单位名义的发文由单位领导人签发;
②内设机构名义的发文由该机构领导人签发,重要的公文可由单位领导人核签;
③会议决议、纪要等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④联合行文时签发人级别层次应具备足够权威,由联合行文单位的同级领导人会签。
(4)遵循“先核后签”原则。应先核后签。签发后定稿未经原签发人同意,一般不能再作改动。
(5)注意签发规范。应将签发意见、签发人姓名和签发日期完整地标注在发文稿纸相应栏目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