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试述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1.因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因履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劳动权利义务内容而发生的争议;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6.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