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减少海外税赋的途径。
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减少海外税赋除了采用转移定价外,还有:(1)公司居所的选择。从避税的角度看,可选择的国家有两类:一类是低税国或无税国,即国际避税地;另一类是提供较多税收优惠的国家。(2)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从税收的角度看,这两种形式各有利弊。对于分公司,它作为非独立的经济实体,具有以下特点:它可以不公布或少公布有关财务资料,易于逃避有关税务当局的监督;它可以避免对支付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的预扣税,并且在一定条件下税后利润汇回母国不受限制;各国一般允许国外.分公司的经营损失和折旧费用冲抵总机构全球范围内的利润;可以利用本国免除国际双重征税的直接抵免方法。选择分公司的不利因素有:各国对总分公司内部交易的审核比作为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的审核更为严格,因此,转移定价方面会遇到更多的困难;分公司参股所得不能免税,也不能享受间接抵免待遇;不能享受有关国家提供的免税期优惠或其他税收优惠;总分机构之间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支付一般不能作为费用扣除等。对于子公司来说,有利与不利因素正好与分公司相反。因此,国际企业往往需要综合各方面因素,作出最有利的选择。常见的做法是:在营业初期采用分公司形式,以便用其营业初期的亏损冲销总公司世界范围内的利润。当公司由亏转盈后,再将其转变为子公司,以取得较多的税收优惠。(3)利用国际避税港。国际避税港是指那些对个人或公司免征或只征很低税率的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通常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具有稳定性;作为避税港,能为其使用者提供便利的交通和通讯条件以及优良的商业服务;对进入避税港的公司和个人在法律上不加限制,有比较宽松的公司法规,申办公司所需的成本低、时间短;不存在外汇管制,金融机构发达,且对客户的财产、经营活动、收益情况等严格保密。此外,当地政府对外国纳税人的避税行为的态度是肯定或默许的。利用国际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的具体形式有两类:一是建立基地公司。国际企业可运用各种“转移定价”,将其全球范围内的利润向基地公司转移,再将基地公司积累起来的利润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再投资。基地公司的投资所得只负担较低的税负,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第二是信托。在高税国的公司纳税人可将其资产委托给避税港的一家信托公司,由其处理资产和收益。避税港在不同程度上对受托人提供法律保护,受托人只需交纳一定的注册费,无需公开委托人的资产情况,受托公司的财务状况也有严格的保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