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3岁的明明在幼儿园吃午饭时,打翻热水瓶被烫伤,随后被送往医院,医生诊断为“烧伤35%,深Ⅱ,面部、躯干、四肢、臀部”。在此期间,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事后,司法医学鉴定为:身体遗留烫伤瘢痕符合七级伤残。明明的妈妈王女士多次找幼儿园协商赔偿事宜,均来果。因幼儿园未在教育部门登记,王女士将园长郭女士和当班老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全等共计18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充分、确实证据证实幼儿明明的烫伤与教师李某有关,因此判决被告郭女士赔偿明明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14万余元。结合案例,分析在该事件中,郭女士是否违法并应承担相应责任以及教师李某是否也应承担责任。
(1)首先,园长郭女士不经当地政府登记注册举办幼儿园的行为违法,违反了《幼儿园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其次,幼儿明明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存被告郭女士开办的幼儿园午饭期间被烫伤,郭女十兄证据证实其对幼儿明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其作为该幼儿园的园长,应当对幼儿明明的损失堆担赔偿责任。(2)如果幼儿明明被开水烫伤是由当班教师李某失职所致,那么李某也应当承担卡相应责任。但该案例中、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充分、确实证据证实幼儿明明的烫伤与教师李某有关,因此被告李某对本案赔偿之债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