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工程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评标报告。B、A企业分别列综合得分第一、二名。由于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请指出案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来自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先让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和公证处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妥的。评标委员会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比例是4/7,低于规定的比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