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998年12月,某国防厂因迁厂留有划拨土地上的闲置房251间。某县造纸厂了解情况后,申请业务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双方达成《有偿房地产转让协议书》(简称协议)。1999年1月经该县公证处公证生效。协议商定:某国防厂将其周至的251间房地产转让给造纸厂,房地产四界明确,并附有房地产平面图,造纸厂付给某国防厂房地产价款人民币18万元,协议生效后,造纸厂于1999年6月底付清了房地产价款,并于1999年7月10日起对该房地产行使了管理。按我国现行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说明该转让行为有何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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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998年12月,某国防厂因迁厂留有划拨土地上的闲置房251间。某县造纸厂了解情况后,申请业务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双方达成《有偿房地产转让协议书》(简称协议)。1999年1月经该县公证处公证生效。协议商定:某国防厂将其周至的251间房地产转让给造纸厂,房地产四界明确,并附有房地产平面图,造纸厂付给某国防厂房地产价款人民币18万元,协议生效后,造纸厂于1999年6月底付清了房地产价款,并于1999年7月10日起对该房地产行使了管理。按我国现行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说明该转让行为有何不妥?
(1)国防场转让的当地产是在划拨用地上建造的,其转让收益一部分是土地收益,这部分收益部应完全由转让人获得。(2)转让房地产不应仅申请业务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还应经当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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