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某市晚报的广告版面上刊发了一则“人体电子增高”治疗仪的广告,该广告称:“该产品对矮个青少年增高有明显效果,经临床试验证明,半年内可增高3至7厘米,无任何副作用。产品已通过中国科学院、有关单位医师、高级工程师及专家鉴定,符合科学及医学原理,适合16岁至25岁的男女青年使用,是青春期矮小青少年的最佳健美增高器。该产品为某市医疗器械厂生产,欲购者可直接与该厂联系,价格为每个420元,款到寄货。”该市一些青少年从晚报上看到该广告后,便按广告上提供的地址寄款邮购。但款寄去后,杳无音讯,于是,纷纷向工商行政部门投诉。经查证,某市医疗器械厂并不存在,联系发布该广告的人已去向不明,所留下的有关证明文件也均系伪造。
问:(1)该广告的违法性质是什么?
(2)消费者该向谁求偿?为什么?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此应作出何种处罚?
(1)该广告属于欺诈性的虚假广告。
(2)消费者应向某市晚报社求偿。因为市晚报社负有广告发布审查之责,由于该广告主系从事诈骗活动且已去向不明,发布广告的市晚报社不能提供此人的真实姓名和地址》根据广告法律规定,市晚报社就应对自己的蔬于审查的失职行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向受损害的消费者赔偿损失。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没收广告费用、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