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A公司由董事会组织召开股东常会,持有该公司股票的人数总计为2000人,该公司认为根据股东大会实行多数表决权原则,遂按所持股份多少通知了其中持股较多的1001人参加大会。会议召开前,该公司要求所有记名股票股东必须将股票交存于公司,否则不得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关部经理主持。2008年12月,该公司由监事会提议又召开了一次股东常会。问题:(1)A公司的做法有哪些不妥之处?(2)未被通知到会的股东若对股东会议决议不满,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1)①多数表决权原则,不是指持股较多的股东才能出席股东会,而是指股东会要有代表股份多数的股东出席,要有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的多数通过;②所有股东都有出席股东会的权利.公司按股份多少选择出席人是对股东权利的侵犯;③无记名股票股东需将股票交存于公司;④应由董事长主持;⑤股东常会一般-年一次,监事会提议可召开临时股东会。(2)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取消会议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