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改革开放前对外贸易立法的主要特点。
1957年至1977年,中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外贸经营管理体制,对外贸易由国家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由外贸专业公司统一经营。随着外贸经营管理体制的变化,中国对外贸易各项立法内容也有所调整和补充。在外贸经营管理方面,虽然基本上仍继续遵循《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但实际上国家制定的外贸计划和政府发布的各项指令、决定等内部文件对外贸企业的经营活动起着关键性的指导和控制作用;在海关管理方面,围绕《暂行海关法》,外贸部又相继公布了《海关对国际航行所载货物监管办法》等一些行政法规;在外汇管理方面,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定了一系列加强国家对外汇资金的集中管理和使用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国务院发布了《发明奖励条件》、《商标管理条例》等;在对外贸易仲裁方面,国务院于1958年批准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海事仲裁委员会,该机构的设立,进一步完善了涉外仲裁制度。总之,在这一时期,由于国家外贸计划和行政命令对控制外贸活动起着主导作用,并行使了带有法律性质的职能,再加上“文革”十年动乱对外贸管理制度的冲击和破坏,使中国外贸立法受到严重影响,法律手段在外贸管理中的作用被大大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