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保险服务业对外开放承诺的主要内容。
(1)在跨境服务方面,除国际海运、航空、货运险和再保险,以及大型商业险和再保险经纪外,对其他不做承诺。(2)在境外消费方面,除保险经纪不做承诺外,其他未做限制。(3)在自然人流动方面,除跨行业的水平承诺(即包括保险行业普遍承诺)外,对其他没有承诺。(4)在商业存在方面,加入世贸组织时,寿险允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和佛山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加入后2年内,寿险开放地域扩大到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加入3年内,寿险取消地域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