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开展服务贸易的原则。
(1)国民待遇与市场准入原则。①根据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和报告书的规定,给予世贸组织成员在服务贸易方面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②根据我国与其他非世贸组织成员达成的双边经贸协定,而给予非世贸成员在服务贸易方面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③根据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给予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2)例外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为其缔约方或成员方设计了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的条款,授权世贸组织成员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对贸易进行必要的限制或禁止。①一般例外的规定。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a.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b.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c.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d.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e.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f.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②安全例外的规定。修改后的《外贸法》新增加了关于国际服务贸易安全例外的规定。(1)对于两类特殊的服.务贸易,即与军事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服务贸易,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即国家可以基于安全利益的考虑而进行限制或禁止,无需考虑是否符合市场准入的承诺。(2)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即各国为维护国家或国际安全利益需要,可以采取任何必要措施,而不论是否背离世贸组织基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