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关于数量限制其他非关税壁垒的规定。
(1)除非WTO规则允许,各缔约方不应在任何时候保留任何数量限制措施。非WT0成员的缔约方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年后(越南4年)或根据其加入WT0的承诺逐步取消其数量限制,以时间较早者为准。(2)各缔约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尽快列明非关税壁垒(数量限制除外)并予以逐步取消。取消这些非关税壁垒的时间框架应由各缔约方共同商定。(3)各缔约方在实施本协议时应公布其数量限制的有关信息并使这些信息易于取得。
简述关于数量限制其他非关税壁垒的规定。
(1)除非WTO规则允许,各缔约方不应在任何时候保留任何数量限制措施。非WT0成员的缔约方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年后(越南4年)或根据其加入WT0的承诺逐步取消其数量限制,以时间较早者为准。(2)各缔约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尽快列明非关税壁垒(数量限制除外)并予以逐步取消。取消这些非关税壁垒的时间框架应由各缔约方共同商定。(3)各缔约方在实施本协议时应公布其数量限制的有关信息并使这些信息易于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