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通货运代理公司空运部接收货主的委托,将一台重12千克的红外线测距仪从包头空运至香港。该批货物价值6万余元人民币,但货物“声明价值”栏未填写。运通货运代理公司按照正常的业务程序,向货主签发了航空分运单,并按普通货物的空运费率收取了运费。由于当时包头无直达香港的航班,所有空运货物必须在北京办理中转。为此运通货运代理公司委托香港港龙货运代理公司驻北京办事处办理中转业务。但是,由于航空公司工作疏忽,致使该货物在北京至香港的运输途中遗失。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如下问题: (1)运通货运代理公司和港龙货运代理公司的法律地位是什么?他们是否应对货物遗失承担责任? (2)本案是否适用国际航空货运公约?为什么? (3)货主认为应按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1)答:运通货运代理公司是集运商,港龙货运代理公司是运通货运代理公司的代理人,对承运人航空公司而言,他们是托运人。他们对货物遗失不承担责任。 (5分) (2)答:适用国际航空货运公约。因为货物从包头运至香港属于国际运输 (5分) (3)答:没有法律依据。因为货物“声明价值”栏未填写即没办理声明价值并支付声明价值附加费,所以航空公司按普通货物赔偿,最高限额为每公斤20美元。 (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