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5年3月10日,甲公司与乙农村信用社签订了100万元的抵押贷款合同,10天后双方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厂房抵押登记手续。同年3月15日,甲公司又与丙商业银行签订了200万元的抵押贷款合同,次日办理了厂房抵押登记手续。两份贷款合同贷款人均依约履行,但借款人甲公司到期均未还贷款。乙信用社与丙银行先后向法院起诉甲公司要求还贷,并请求法院拍卖甲公司厂房以清偿债务。法院判两金融机构胜诉。但在执行环节,厂房仅拍卖了200万元,不足以清偿两家金融机构的贷款。
问题:《担保法》对抵押权实现时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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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5年3月10日,甲公司与乙农村信用社签订了100万元的抵押贷款合同,10天后双方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厂房抵押登记手续。同年3月15日,甲公司又与丙商业银行签订了200万元的抵押贷款合同,次日办理了厂房抵押登记手续。两份贷款合同贷款人均依约履行,但借款人甲公司到期均未还贷款。乙信用社与丙银行先后向法院起诉甲公司要求还贷,并请求法院拍卖甲公司厂房以清偿债务。法院判两金融机构胜诉。但在执行环节,厂房仅拍卖了200万元,不足以清偿两家金融机构的贷款。
问题:《担保法》对抵押权实现时的财产清偿顺序是如何规定的?
依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比例清偿。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抵押物都登记的,按登记顺序清偿;都未登记的,按合同生效时间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比例清偿。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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