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胡某为其丈夫刘某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经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介绍,又为他们家的奥迪车投保了一份财产保险,胡某和保险代理人共同签署了投保单,并预先缴纳了首期保险费,这天下午刘某开着家里的奥迪车出去办事的时候和大卡车相撞,车祸死亡,而此时,保险公司还未来的及开保险单。经查明,此次交通事故有大卡车司机张某负全责,胡某随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公司则表示保险单未开出,合同未生效,不应该支付赔偿金,双方产生巨大分歧,闹上法庭。
问题:(1)本案该如何处理?(5分)
(2)若保险合同生效,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后能否向卡车司机张某追偿? (5分)
(1)保险合同是一种诺成性合同。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在此案件中,被保险人符合承保条件,且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和条件,所以该合同在成立时即生效。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支付赔偿。
(2)保险代位权指的是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者责任应当负有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保险人依约履行保险给付后,对其享有代位追偿权。财产保险合同适用代位权。即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者责任应当负有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保险人依约履行保险给付后,对其享有代为追偿权。所以保险公司可以就胡某对奥迪车投保的财产保险合同部分对张某追偿;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代为求偿权。即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就胡某为刘某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部分对张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