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成公司的总部设在上海,在广州设有营业部。为扩展业务,加成公司在上海招聘了李某,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在合同期内担任广州营业部的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在广州的业务,工资及奖金由广州营业部按其业绩支付合同签订后,牵某到广州工作。后因奖金分配问题,李某与加成公司发生纠纷,广州营业部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不服,向上海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加成公司以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在广州,此案应由广州某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为由提出管辖异议,上海某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驳回了加成公司的管辖异议并作出了裁决。李某对裁决不服,向广州某区人民法院起诉,加成公司以同样的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异议。法院驳回其异议申请,作出了判决。请问:(1)本案管辖权应如何确定?为什么?(2)如果上海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该案件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为什么?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她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均有管辖权。本案中,加成公司所在地的上海某基层法院和加成公司广州营业部所在地的广州某基层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加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但应注意的问题是,均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同一裁决后如何处理?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那么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2)本案是因奖金分配问题而引起争执,并由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本案是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引起的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应适用“谁主张、淮举证”的规则。由双方各自提出自己的主张,由法院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