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诉人赵某某公司的财务经理,赵称2002年2月15日公司通知其因公司将与他公司合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第2日公司又以书面形式告知了赵某,赵某签收后留了下一份通知的复印件,该复印件已提交仲裁庭,要法语仲裁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被诉人公司则辩称,公司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关系,并非因公司合并,而是以申诉人工作严重失职为由,属“过失性解除”,不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被诉人向仲裁庭出具了一份以申诉人严重过失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书复印件,并称原件已寄至申诉人,故只有复印件。
请问:劳动争议仲裁庭对在该案中双方各自举证的复印件的判断上,应采信哪一份?为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有关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3分)根据此规定,公司主张以赵某严重失职为由而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已送达赵某手中。由于公司无法就上述两方面的事实加以举证证明,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庭就应该采信申诉人的主张,裁决被诉人败诉。(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