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赵琳到A公司求职,在A公司的办公室里,与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某就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口头达成一致意见,随后草签了一份劳动合同,但是,当时合同未明确工作地点。随后,梁某让赵琳到B公司工作,并告诉赵琳在B公司领取工资和享受社会保障待遇。A公司和B公司分别是独立的法人,但是,梁某同时又是B公司的大股东和董事。赵琳在B公司工作期间,B公司拖欠赵琳两个月的工资。当赵琳向B公司索要工资时,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说,他们公司并未招用赵琳,赵琳如果有意见就去找A公司。
(1)梁某让赵琳去B公司工作,是派遣工作还是介绍工作?A公司对B公司拖欠赵琳工资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2)赵琳在B公司领取工资和享受社会保障待遇,是否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赵琳能否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B公司补发拖欠的工资?
(3)该案应该确认赵琳与A公司还是与B公司由劳动关系,其法律依据是什么?该案应如何处理?
(1)、赵琳到B公司工作是派遣工作,(1分)因为赵琳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形成了劳动关系。(2分)既然赵琳到B公司是派遣工作,赵琳与B公司没有劳动关系,B公司拖欠工资应视为是A公司拖欠工资,应由A公司对B公司拖欠工资的事实承担法律责任。(2分)
(2)、赵琳与B公司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1分)因为赵琳到B公司工作是受A公司派遣,赵琳在B公司领取工资和享受社会保障待遇,是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另外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赵琳与B公司并未建立事实劳动关系。(2分)由于赵琳与B公司没有劳动关系,她只能以A公司而不能以B公司为被申请人进行申诉。
(3)、赵琳与A公司有劳动关系,与B公司没有劳动关系。(1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承认事实劳动关系。(2分)赵琳应以A公司为被申请人索要工资,A公司在支付赵琳工资及相应的赔偿金之后,再根据约定追究B公司的法律责任。(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