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2010年3月进入某食品工厂,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特别约定:如2011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011年6月10日,肖某接到公司的一份解雇通知,解雇理由是肖某上班时间被班组长及副总经理累计四次抓到偷吃加工食材,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被抓到三次以上偷吃加工食材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肖某认为,公司从未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向其公示,公司称规章制度已向其公示,但无法举证规章制度公示的事实。肖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撤销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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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2010年3月进入某食品工厂,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特别约定:如2011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011年6月10日,肖某接到公司的一份解雇通知,解雇理由是肖某上班时间被班组长及副总经理累计四次抓到偷吃加工食材,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被抓到三次以上偷吃加工食材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肖某认为,公司从未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向其公示,公司称规章制度已向其公示,但无法举证规章制度公示的事实。肖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撤销辞退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问题:在本案的裁决过程中,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为什么?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劳动关系所具有的隶属性和平等性,以及劳动者的弱势地位等因素,举证责任既适用一般民事案件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适用“谁决定,谁举证”的原则。在本案中,公司对肖某作出了辞退的决定,肖某不服该决定而提起仲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龄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在本案中,用人单位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举出证据证明规章制度公示的事实,并举出相应证据证明肖某有上班时间累计四次被抓到偷吃加工食材的情况属实。如果公司不能举证,则需承担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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