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2015年3月入职深圳一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特别约定: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017年6月10日,小明接到公司的一份解雇通知,解雇理由是小明上班时间经常上网聊天,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三次以上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的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小明却以自己一直遵守公司纪律,在上班时间并无上网聊天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载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撒销辞退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
请问:在本案的裁决过程中,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为什么?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劳动关系所具有的隶属性和平等性,以及劳动者的弱势地位等因素,举证责任既适用一般民事案件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适用“谁决定,谁举证”的原则。公司作出了解雇的决定,小明因不服该决定而提起仲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龄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在本案中,用人单位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举出证据证明其向小明发了违纪通知书,并举出相应证据证明小明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的行为。如果公司不能举证,则需承担败诉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