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李某与某服装公司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了一段时间爆发经济危机,公司由于订单量极少,很多生产线停工,生产经营难以为继。李某便经常请假不到公司上班,而是和几个好朋友合伙做起了饮食生意。由于公司生产不足,对李某的行为也没有追究。2017年下半年经济开始好转,公司生产形势开始好转,生产恢复正常,李某再次申请事假时,公司不再予以批准。李某与公司领导发生争吵,公司以此为由,认为李某不服管理,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进行调查,并给予调解。经双方协商一致,仲裁委员会制作了仲裁调解书,李某与公司在调解书上签了字。调解书送达李某后,第二天李某反悔,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恢复劳动关系。
请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会支持李某的请求?理由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会支持李某的请求。(1分)
劳动争议的仲裁调解,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员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通过自愿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从而解决劳动争议。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有积极的意义。(2分)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分)
按照上述规定,本案是发生在仲裁委员会调解过程中,李某与用人单位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并由仲裁委员会制作了仲裁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李某也签收了。仲裁调解书一经送达签收,即具有了法律效力,劳动仲裁程序也随之结束,李某不能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反悔,也不能再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重新审理。(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