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张某就职于某IT公司,职位是研发经理,张某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2016年7月15日,张某向公司递交辞职书后就于第二日离开公司而前往另外一家与之前公司有竞争业务公司工作。某IT公司不同意其辞职,并多次通知其回公司上班,可是张某一直不予理会。于是某IT公司于2017年2月1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张某回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张某和其现在所在的公司连带赔偿因张某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请问:
(1)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劳动法律的规定,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某IT公司的申请?为什么?
(2)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张某现在所在的公司在仲裁中处于什么地位?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受理某IT公司的申诉。(2分)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出仲裁申请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3分)
A公司在2017年2月1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仍处于劳动仲裁所规定的期限。(2分)
(2)假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张某现所在的公司在仲裁中处于第三人的地位。(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