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蔡某于2010年10月5日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11月2日蔡某到甲公司正式报到上班。其后公司发现蔡某不能胜任工作,提出解除与蔡某的合同,蔡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2011年3月5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11年3月15日公司反悔,拒绝履行和解协议。2011年5月25日蔡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中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蔡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决定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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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蔡某于2010年10月5日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11月2日蔡某到甲公司正式报到上班。其后公司发现蔡某不能胜任工作,提出解除与蔡某的合同,蔡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2011年3月5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11年3月15日公司反悔,拒绝履行和解协议。2011年5月25日蔡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中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蔡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正确,因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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