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陈某去一家外企应聘声称自己是某名牌大学法学硕士,取得了司法考试资格证书,并将自己的证书复件交给了招聘人员。该公司急需法律顾问,于是以高薪聘请陈,请其担任法律主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试用期为6个月。

陈某自2010年5月开始工作后,在试用期内经常发生错误,特别是在一项合同审查中,没有对该合同的重大纰漏提出法律意见,导致公司损失巨大。公司于2010年12月了解到,陈某的司法考试证书是伪造的。于是公司立即主张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陈某不服,与公司产生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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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陈某去一家外企应聘声称自己是某名牌大学法学硕士,取得了司法考试资格证书,并将自己的证书复件交给了招聘人员。该公司急需法律顾问,于是以高薪聘请陈,请其担任法律主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试用期为6个月。

陈某自2010年5月开始工作后,在试用期内经常发生错误,特别是在一项合同审查中,没有对该合同的重大纰漏提出法律意见,导致公司损失巨大。公司于2010年12月了解到,陈某的司法考试证书是伪造的。于是公司立即主张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陈某不服,与公司产生劳动争议。

请问:陈某所提起的劳动争议属于权利争议还是利益争议?根据是什么?

陈某所提起的劳动争议属于权利争议。
权利争议与利益争议之间的主要区别如下:
(1)从争议的【内容】上看,权利争议是一种法律争议,利益争议则属非法律争议
(2)从争议【所处的阶段】上看,权利争议发生在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签订后的履行阶段,或对法律、法规的执行阶段;利益争议则发生在双方因为签订、修改集体合同达不成一致意见,致使集体谈判陷入僵局的阶段;
(3)从争议的【主体】上看,权利争议的主体很广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及工会组织可成为权利争方的当事人;利益争议的当事人受集体谈判主体的限制,只能由工会、用人单位或雇主组织构成;
(4)从【解决程序】上来看,由于权利争议属于法律争议,因此它适用法律规定的仲裁、诉讼程序来解决争端;利益争议不属于法律争议,因此解决方式也与权利争议有所不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本案中,陈某以欺诈手段蒙骗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导致合同无效。公司可以主张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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