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林公司的总部在上海,在贵州设有营业部。2011年2月,何某经过重重选拔进入梅林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何某在合同期内担任贵州营业部的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在贵州的业务,工资及奖金由贵州营业部按业绩支付。合同签订后,何某到贵州工作。
2011年12月底,因奖金分配问题,何某与梅林公司发生纠纷,贵州营业部与何某解除了劳动合同。何某不服,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梅林公司则以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在贵州,此案应由贵州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为由提出管辖异议,并同时向贵州某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问题: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本案管辖权应如何确定?为什么?
(2)在此案件中,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为什么?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2分)根据上述规定,何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贵州,何某可以在贵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在上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案件中何某已向上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公司向贵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即贵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3分)
(2)本案是因奖金分配问题而引起争执,井由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本案是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引起的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由双方各自提出自己的主张,由仲裁机构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