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广州市某机械厂员工小张,因工受伤被评为五级伤残。2003年12月,小张与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工厂终止了与小张的劳动合同。在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工厂支付小张一次性工伤辞退费75 000元,计算标准按受工伤时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 500元计算,支付五十个月工资,并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作了调解书。
后小张通过咨询律师得知,一次性辞退費的支付,应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也就是说,小张的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应以2002年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 800元计算支付五十个月工资,即应为90000元。因赔偿所得相差太大,小张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反悔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工厂支付一次性工伤辞退费的差额15 000元。
请问,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小张是否可以对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反悔而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为什么?
小张可以对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反悔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分)《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节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制作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2分)
调解协议书不是法律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在双方达成协议后,如一方当事人反悔,不履行调解协议,调解委员会不得强制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也不能阻挠或干涉其申请仲裁。(3分)
案例中的小张就因工受伤一次性辞退费事项与企业达成调解协议,后经咨询律师得知一次性辞退费计算标准有差异,因赔偿所得相差太大,于是对调解协议书反悔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受理。(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