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19日,谢某向某汽车销售公司(该汽车销售公司接受了保险公司委托,为客户代办机动车辆保险)购买了一辆轿车,业务员季某当即为谢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 买车后不久,谢某驾车在高速公路上出了事故,车辆损坏严重,为此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汽车修理费、拖车费等财产损失53840元。保险公司认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驾驶员驾龄未满一年在高速公路上出险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保险公司拒赔且双方协商未果,谢某便以保险公司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为由,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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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19日,谢某向某汽车销售公司(该汽车销售公司接受了保险公司委托,为客户代办机动车辆保险)购买了一辆轿车,业务员季某当即为谢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 买车后不久,谢某驾车在高速公路上出了事故,车辆损坏严重,为此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汽车修理费、拖车费等财产损失53840元。保险公司认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驾驶员驾龄未满一年在高速公路上出险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保险公司拒赔且双方协商未果,谢某便以保险公司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为由,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请问:该如何处理?

汽车销售公司业务员季某作为保险业务手续的经办人,不但没有要求谢某填写投保单,更没有向谢某告知保单中的特别约定并作出重要提示。依照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除了在保单上用醒目的方式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向投保人阐明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由于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向谢某尽到明确的告知义务,该免责条款就不能对谢某发生效力。据此,法院作出由保险公司赔偿谢某人民币52840元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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