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运输公司司机王某驾驶解放牌货车在山路上行驶,忽遇路面滑坡,车辆顺势滑至坡下20余米处,所幸王某没有受伤。王某小心翼翼地下车,发现车子还有可能继续下滑,就从工具箱中取出千斤顶,想把车子的前部顶起来防止其继续下滑。就在王某操作千斤顶时,车辆忽然下滑,王某躲闪不及,被车辆压住,导致腰椎骨折。 事故发生后,运输公司迅速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请求。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在核赔时发现该车只投保了车辆损失险,遂告知运输公司对于王某的伤残费用不负赔偿责任。运输公司则认为,王某是在对车辆施救过程中受的伤,其伤残费用应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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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运输公司司机王某驾驶解放牌货车在山路上行驶,忽遇路面滑坡,车辆顺势滑至坡下20余米处,所幸王某没有受伤。王某小心翼翼地下车,发现车子还有可能继续下滑,就从工具箱中取出千斤顶,想把车子的前部顶起来防止其继续下滑。就在王某操作千斤顶时,车辆忽然下滑,王某躲闪不及,被车辆压住,导致腰椎骨折。 事故发生后,运输公司迅速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请求。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在核赔时发现该车只投保了车辆损失险,遂告知运输公司对于王某的伤残费用不负赔偿责任。运输公司则认为,王某是在对车辆施救过程中受的伤,其伤残费用应属于“施救费”,应在车损险的保险赔付范围内,并申请在车辆修复金额之外单独计算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拒绝了运输公司的请求,运输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请问:王某的伤残费用是否属“施救费用”?为什么?

我国《保险法》第42条第2款对保险施救费用有专门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上述规定,施救费用必须是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案中的车辆驾驶员的伤残虽然是在施救过程中发生的,但他的伤残与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而是属于在施救过程中发生的另一起意外事故。另外,王某的人身伤残损害也不是施救所应付出的必要的、合理的代价。因此,司机王某的伤残治疗费用不属于“施救费用”,根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保险人无须承担其伤残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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