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招标过程出现了下列事件,指出其中的错误:
1)招标方于5月8日起发出招标文件,文件中特别强调由于时间较紧要求各投标人在5月23日之前提交投标文件(即确定5月23日为投标截止时间),6家单位领取了招标文件。
2)5月15日招标方通知各投标人,原招标工程中的土方量增加20%,项目范围也进行了调整,各投标人据此对投标报价进行计算。
3)本地A公司于5月22日将投标文件密封加盖了本企业公章并由准备承担此项目的项目经理本人签字按时送达招标方。
4)开标会议于5月25日召开,由本市常务副市长主持。经投标人代表确认无误后,工作人员当众开标后宣布各投标人名称、报价以及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同时,公布了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名单,兵要求投标人等候具体通知结果。
5)投标人C由于内部原因,在表开会议现场提交了投标文件。工作人员认为有效,予以开启后,当众宣读
6)6月5日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D签订合同后,将中标工程项目中的三分之二工程量分包给某未中标人E,未中标人又将其转包给外地的农民施工单位。
7)招标方于7月30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招标方5月8日发出招标文件,5月23日是投标截止时间,相隔时间只有16日,少于20日,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日。
(2)招标方于5月15日作出修改通知,距离投标截止日期只有9天时间,不足15日,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应当在截止日期前15日将修改内容告知所有投标文件接收人时间不足15日的投标截止时间相应顺延。
(3)A公司投标文件项目经理本人签字无效,若项目经理本人签字须有与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委托合同,若无委托合同,则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才可,因此该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4)本过程有三处错误:a.投标截止时间为5月23日,开标会议在5月25日不符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会议应该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同一时间公开进行。b.市常务副市长主持开标会议不妥,开标会议应该由招标方主持,则若采用自行招标的情况下,业主自己承担开标会议的主持人工作,若委托招标代理方,则有招标代理方承担开标会议的主持人工作。C.当众公布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名单错误,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评标委员会的名单及评标地点应该保密。
(5)开标会议开始后意味着投标截止时间已过,此时投标人C无论任何原因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都应该拒收,并判定为无效投标。
(6)中标人将三分之二的工程量进行分包错误,中标人可以将中标项目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同时后期未中标人E将工程转包的行为也不合法。
(7)6月5日发出中标通知书,按照《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而投标人在7月30日才提交书面报告,超过了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