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南方某工程,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规定:工期每提前一天,施工单位可得业主2万元奖励,反之处罚2万元。索赔有效期为20天。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1:由于业主的原因,本该4月10日交付的图纸,直到4月25日才交付。在此期间,施工单位的塔吊发生故障,维修了7天(4月13日至4月20日);
事件2:8月21日至8月31日由于业主订货的电梯未按计划到货,影响电梯安装工期10天(注:根据施工单位的施工网络计划图,对电梯安装调试一项不在关键路线上,晚到货10天只对总工期影响2天);
事件3:9月3日至9月7日,台风造成连日暴雨停工;
事件4:9月8日至9月12日停电5天。
最终施工单位的竣工日期比合同规定竣工日期滞后31天,对此,业主要求罚施工单位62万元,施工单位对此有异议,并于9月13日提出部分事件(如未按时交图纸等)的索赔。
试根据上述合同规定和具体事件分析该工程的索赔,并核定索赔金额。
(1)4月10日~4月25日,图纸未约定的期限交付,业主违约,但施工单位9月13日提出工期索赔,超过索赔有效期,索赔条件不成立;(2分)期间塔吊故障7天,责任在施工单位,业主方并未提出索赔,因而影响合同工期不成立。(2分)
(2)8月21日~8月31日,电梯未按期到货,责任在业主,但是根据施工单位的施工网络计划图,对电梯安装调试一项不在关键路线上,只对总工期影响2天,同意施工方2天工期索赔,工期顺延2天;(3分)
(3)9月3日~9月7日,台风暴雨,属于季节性天气变化,按照我国的有关规定,结合国际惯例,属于有经验的承包商意料内的气候变化,因而索赔不成立;(3分)
(4)9月8日~9月12日停电5天,施工单位索赔成立,工期顺延5天(2分);
(5)施工单位的竣工日期比合同工期置后31天,扣除工期顺延的7天,实际上,施工单位拖延工期24天,罚款48万元。(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