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木公司为一工业设备制造厂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率。2007年1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7日,双木公司与南山公司达成协议,双木公司允许南山公司经营其连锁店,协议规定:收取南山公司特许经营费950000元,其中提供家具、柜台等收费150000元,这些家具、柜台成本为100000元;提供初始服务(培训、广告等)收费800000元,发生成本600000元,由银行支付,所有款项在协议开始时一次性付清。
(2)13日,双木公司与顺杭公司签订代销协议,约定顺杭公司委托双木公司销售商品200件,双木公司按每件40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顺杭公司按售价的15%支付双木公司手续费。双木公司当日收到商品。
(3)16日,双木公司向海泰公司出售一套设备,成本为600000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700000元,以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当办妥托收手续后,得知海泰公司的资金周转发生暂时困难,难以及时支付货款。
(4)19日,按照与西木公司曾经签订的购回协议,双木公司在19日将4个月前出售给西木公司的设备购回,回购价为800000元,已支付。已知4月前增值说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750000元,实际成本为500000元。(只考虑增值税)
要求:根据上述业务编制双木公司相关会计分录。其中业务(1)要求编制双木公司的全部明细会计分录;业务(4)要求分别编制双木公司出售时与回购时的会计分录。
(1)借:银行存款950000
贷:预收账款950000
借:预收账款1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00
贷:库存商品100000
借:预收账款8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000
贷:银行存款600000
(2)借:受托代销商品800000
贷:代销商品款800000
(3)借:发出商品600000
贷:库存商品600000
借:应收账款——海泰公司119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9000
(4)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877500
贷:库存商品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7500
其他应付款250000
回购价与售价之间的差额=800000-750000=50000元,在回购期4个月内摊销,计入财务费用,摊销时
借:财务费用12500
贷:其他应付款12500
每月末,共计3笔同样分录
回购时
借:库存商品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6000
贷:银行存款936000
借:其他应付款(250000+12500×3)287500
财务费用(最后一笔差价摊销)12500
贷:库存商品3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