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星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增值税率为17%,其材料按计划成本进行核算,甲材料每公斤计划成本为10元。该企业2010年2月有关甲材料收发资料如下:(1)2月1日,甲材料账面计划成本为50 000元,“材料成本差异”账户月初有贷方余额1 000元。(2)2月10日,企业购入甲材料5 000公斤,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材料价款为50 500元,增值税税额为8 585元,企业开出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材料尚未到达企业。(3)2月12日,上述甲材料验收入库。(4)2月25日,企业再次购入甲材料10 000公斤,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材料价款为99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6 830元,有关款项已通过银行存款支付,材料到达企业,并已验收入库。(5)2月份领用甲材料的计划成本为150 000元,其中:生产产品领用140 000元,车间管理领用5 000元,在建工程领用2 000元,管理部门领用3 000元。要求:(1)编制2月10日企业购入甲材料5 000公斤时的会计分录;(2)编制2月10日购入的甲材料,2月12日验收入库时的会计分录;(3)计算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4)计算领用甲材料的实际成本。(注:凡要求计算的项目,均须列出计算过程;涉及应交税费的应写出明细科目。)
(1)借:材料采购—甲材料50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8 585
贷:应付票据—商业承兑汇票59 085
(2)借:原材料—甲材料50 000
材料成本差异500
贷:材料采购—甲材料50 500
或:借:原材料—甲材料50 000
贷:材料采购—甲材料50 000
借:材料成本差异500
贷:材料采购—甲材料500
(3)材料成本差异=(-1 000+500-1 000)/(50 000+50 000+100 000)=-0.75%
(4)领用甲材料的实际成本=150 000-(150 000×0.75%)=150 000-1 125=148 8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