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增值税率为17%,业务中未提及的税费不作考虑。该企业2009年12月份发生如下部分经济业务:(1)12月1日,企业为建造一生产线,向银行借入120 000元的专项借款存入开户银行,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6%,合同规定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该企业每年计提利息费用,按单利计算。该生产线建造已开始,预计第二年6月底完工。(2)12月20日,甲企业前年销售给B企业的产品货款共计30 000元,至今尚未收到。由于B企业发生财务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经双方协商,甲企业同意B企业以一台设备偿还。该项设备的账面原价为50 000元,已提折旧为28 000元,设备的公允价值为26 000元。甲企业对该项应收账款提取坏账准备1 500元,偿还的设备甲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使用。(3)12月25日,生产车间领用低值易耗品,成本为100元,采用一次摊销法摊销。(4)12月25日,以现金支付职工张某生活困难补助2 000元。(5)将企业自产的一批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为10 000元,该批产品的成本为6 000元,适用消费税税率为5%,增值税率为17%。(6)12月3l日,计提12月1日借入的长期借款利息。(注:借入款项月初已用于企业生产线建造)(7)12月31日,甲企业本期计提法定盈余公积为20 000元,任意盈余公积为10 000元。要求:为甲企业编制上述业务相关的会计分录。
(1)借:银行存款120 000
贷:长期借款—本金120 000
(2)借:固定资产26 000
坏账准备1 5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2 500
贷:应收账款30 000
(3)借:制造费用100
贷: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或低值易耗品)100
(4)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2 000
贷:库存现金2 000
(5)借:在建工程8 200
贷:产成品/库存商品6 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500
—应交增值税1 700
(6)借:在建工程600(120 000×6%×1/12)
贷:长期借款—应计利息600
(7)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0 000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10 000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20 000
—任意盈余公积1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