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0年发生如下业务:(1)销售产品一批(属应税消费品),价款20 000元,增值税税率1 7%,消费税税率10%,成本12 000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0元,已收到货款,并将提货单交给购买方。(2)委托B公司代销产品一批,总价款120 000元,受托方在对外销售时可以自行定价,增值税率17%,成本80 000元,当月收到代销清单注明已销售产品50%,该部分货款已收到。假定代销协议约定,B公司销售不出去的商品可以退回甲公司。(3)预收C公司购货款60 000元,存入银行。(4)销售给D公司产品一批,价款10 000元,增值税税率17%,成本6 400元,代垫运费200元,产品已全部发出,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已办理托收承付手续。(j)采用以IH换新方式,销售A产品2件,单价为5 148元(含税价格),单位销售成本为2 000元;同时收回2件同类旧商品,每件回收价为200元(不考虑增值税);实际收入现金9 896元。要求:编制甲公司上述业务有关的会计分录。
(1)借:银行存款 23 400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400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 000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 000借:主营业务成本 11 800存货跌价准备 200贷:库存商品 12 000(2)在发出商品时:借:应收账款 140 400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 000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 400借:主营业务成本80 000贷:库存商品80 000借:银行存款 70 200贷:应收账款 70 20()(3)借:银行存款 60 000贷:预收账款 60000(4)借:应收账款 11 900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银行存款 200借:主营业务成本 6 400贷:库存商品 6 400(5)借:库存现金 9 896库存商品400贷:主营业务收入8 8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496借:主营业务成本 4 000贷:库存商品4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