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增值税率为17%,企业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2009年12月1日,该企业“应收账款”账户借方余额为800万元,“坏账准备”账户贷方余额为40万元,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为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该企业12月份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12月5日,向B企业赊销商品一批,价款600万元,增值税为102万元,价税合计702万元。
(2)12月10日,本企业的一个客户A企业破产,根据清算程序,有应收账款50万元不能收回,确认为坏账。
(3)12月20日,收到B企业的销货款452万元,存入银行。
要求:
(1)编制2009年12月份相关的会计分录。
(2)计算当月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并编制会计分录。(金额单位统一用“万元”表示)
(1)2009年12月5日: 借:应收账款--B企业 702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 2009年12月10日: 借:坏账准备 50 贷:应收账款--A企业 50 2009年12月20日: 借:银行存款 452 贷:应收账款--B企业 452 (2)2009年12月份的应收账款=800+702-452-50=1000(万元) 按本月应收账余额计算的本月坏账损失为50万元(=1000×5%)。 则, 2009年12月份应计提的坏账准备=(1000×5%)+(40-50)=60(万元) 计提后,本月的“坏账准备”科目贷方余额为50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 60 贷:坏账准备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