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原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核算,原材料发出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价。运输费不考虑增值税。2006年4月,与A材料相关的资料如下:
(1)1日,“原材料——A材料”科目余额20000元(共2000公斤,其中含3月末验收入库但因发票账单未到而以2000元暂估入账的A材料200公斤)。
(2)5日,收到3月末以暂估价入库A材料的发票账单,货款1800元,增值税额306元,对方代垫运输费400元,全部款项已用转账支票付讫。
(3)8日,以汇兑结算方式购入A材料3000公斤,发票账单已收到,货款36000元,增值税额6120元,运输费用1000元。材料尚未到达,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4)11日,收到8日采购的A材料,验收时发现只有2950公斤。经检查,短缺的50公斤确定为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A材料验收入库。
(5)18日,持银行汇票80000元购入A材料5000公斤,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为49500元,增值税额为8415元,另支付运输费用2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剩余票款退回并存入银行。
(6)21日,基本生产车间自制A材料50公斤验收入库,总成本为600元。
(7)30日,根据“发料凭证汇总表”的记录,4月份基本生产车间为生产产品领用A材料6000公斤,车间管理部门领用A材料1000公斤,企业管理部门领用A材料1000公斤。
要求:
(1)计算甲企业4月份发出A材料的单位成本。
(2)根据上述资料,编制甲企业4月份与A材料有关的会计分录。(“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和专栏名称,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元表示)
(1)发出A材料的单位成本=(20000-2000+2200+37000+51500+600)/(2000+2950+5000+50)=109300/10000=10.93(元/公斤)。 (2)编制会计分录: ①借:原材料2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2000。 ②借:原材料2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6; 贷:银行存款2506。 ③借:在途物资3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120; 贷:银行存款43120。 ④借:原材料37000; 贷:在途物资37000。 ⑤借:原材料51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415 银行存款20085; 贷:其他货币资金80000。 ⑥借:原材料600; 贷:生产成本600。 ⑦借:生产成本65580; 制造费用10930; 管理费用10930; 贷:原材料87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