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星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其材料按计划成本进行核算,甲材料每公斤计划成本为10元。该企业2010年2月有关甲材料收发资料如下:(1)2月1日,甲材料账面计划成本为50000元,“材料成本差异”账户月初有贷方余额1000元。(2)2月10日,企业购入甲材料5000公斤,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材料价款为50500元,增值税税额为8585元,企业开出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材料尚未到达企业。(3)2月12日,上述甲材料验收入库。(4)2月25日,企业再次购入甲材料10000公斤,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材料价款为99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6830元,有关款项已通过银行存款支付,材料到达企业,并已验收入库。(5)2月份领用甲材料的计划成本为150000元,其中:生产产品领用140000元,车间管理领用5000元,在建工程领用2000元,管理部门领用3000元。要求:(1)编制2月10日企业购入甲材料5000公斤时的会计分录;(2)编制2月10日购入的甲材料,2月12日验收入库时的会计分录;(3)计算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4)计算领用甲材料的实际成本。(注:凡要求计算的项目,均须列出计算过程;涉及应交税费的应写出明细科目。)
(1) 借:材料采购--甲材料50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85 贷:应付票据59085(2分) (2) 借:原材料--甲材料50000 材料成本差异500 贷:材料采购--甲材料50500(2分) 或: 借:原材料--甲材料50000 贷:材料采购--甲材料50000(1分) 借:材料成本差异500 贷:材料采购--甲材料500(1分) (3)材料成本差异率=(-1000+500-1000)/(50000+50000+100000)×100%=-0.75%(2分) (4)领用材料的实际成本=150000-(150000×0.75%)=150000-1125=148875(元)(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