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5日,被告王岗将其驾驶的案涉车辆送至位于汀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的“许昌传动轴厂东南维修站”进行水箱维修?因该车水箱位于驾驶室下部,该修理站维修工原告乌水法在将驾驶室举升起来。进入驾驶室下面修理水箱的过程中,案涉车辆的驾驶室举升缸轴座托架总成突然断裂,导致驾驶室落下将其砸伤。马水法在中国人民解放军81医院住院治疗17天,经该院治疗诊断为:创伤性截瘫,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截至2018年8月1日,共花去医疗费10万元。原告马水法以驾驶员王岗、车辆所有人鸿安公司(2010年购买案涉车辆)、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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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5日,被告王岗将其驾驶的案涉车辆送至位于汀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的“许昌传动轴厂东南维修站”进行水箱维修?因该车水箱位于驾驶室下部,该修理站维修工原告乌水法在将驾驶室举升起来。进入驾驶室下面修理水箱的过程中,案涉车辆的驾驶室举升缸轴座托架总成突然断裂,导致驾驶室落下将其砸伤。马水法在中国人民解放军81医院住院治疗17天,经该院治疗诊断为:创伤性截瘫,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截至2018年8月1日,共花去医疗费10万元。原告马水法以驾驶员王岗、车辆所有人鸿安公司(2010年购买案涉车辆)、车辆生产商陕重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10万元,且三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该案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A.被告陕重公司作为生产者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生产的案涉车辆和零部件为合格产品,如无法证明,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被告陕重公司认为原告马水法在修理过程中举升驾驶室时涉嫌违规操作,未将驾驶室举升至正确位置,被告马水法应当举证证明自己操作驾驶室升举符合操作规程

A.陕重公司主张,车辆已过双方双方的合同约定的五年质保期限因而不承担赔偿责任,该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
B.被告王岗、鸿安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当与生产者一起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C选项说法正确。依据为《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D.D选项说法错误。被告王岗、鸿安公司将具有水箱故障的案涉车辆交由“许昌传动轴厂东南维修站”进行维修,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承揽法律合同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造成伤亡,定作人不负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定作、指示、选任有过错的除外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马水法要求王岗、鸿安公司对其因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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