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甲、乙两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6%,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0%,甲企业对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法进行核算,2018年,有关该业务的资料如下: (1)甲企业发出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392000元; (2)甲企业以银行存款支付乙企业加工费58000元(不含增值税)以及相应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3)甲企业以银行存款支付往返运杂费10000元; (4)材料加工完成,甲企业收回该委托加工物资并验收入库。 、计算甲企业应支付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计算甲企业收回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编制甲企业的有关会计分录。
1. 消费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在计算增值税的时候是应支付的增值税=58 000×16%=9 280(元)。(1分) 在计算消费税的时候应该先换算出不含税的金额,再计算应支付的消费税。 应支付的消费税=(392 000+58 000)÷(1-10%)×10%=50 000(元)。(2分) 【答案解析】 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是: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2. 题目说的是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这种情况的消费税是可以抵扣的,不计入成本中。(1分) 收回加工材料实际成本=392 000+58 000+10 000=460 000(元)。(1分) 3. 甲企业的分录如下: ①借:委托加工物资 392 000 贷:原材料 392 000(1分) ②借:委托加工物资 58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 28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50 000 贷:银行存款 117 280(2分) ③借:委托加工物资 10 000 贷:银行存款 10 000(1分) ④借:原材料 460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460 000(1分) @##